行政许可信息
一、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
鹰潭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审查申请受理部门
市卫生局窗口。
三、审查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医疗广告审查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四、申请对象
鹰潭市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五、审查范围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规程所指医疗广告,包括我市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六、审查条件
(一)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三)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属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审查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审查总时限
14个工作日(其中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13个工作日,制作证件1个工作日)。
九、审查证件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十、审查收费
无。
十一、首次审查
(一)申请材料
1.医疗广告审核表: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2.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由医疗机构填写清楚,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附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广告内容中相应诊疗科目至少一名医生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至少一名护士的注册证书,开展了医学检验等辅助业务的,还需提供至少一名相应人员的上岗证,以上证书可以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医生、护士注册信息分别在注册系统可查询; 成品样件:影视广告需提供镜头脚本(格式见附件),广播广告需提供广播文案(格式见附件),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内容中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和形式; 成品样件还需提供镜头脚本、广播文案、平面小样的电子版本; 5.其他注意事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广告时,需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策划广告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不得涂改,可以选择选项目策划广告,但不得增加或更改项目。 诊疗科目应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顺序排列。 6.领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应提交广告成品样件的电子版本。
4.
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审查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市卫生局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事项属于本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提交市卫生局;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不受理;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市卫生局(6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完成)。
5.批复:市卫生局办理行政审批批复(1个工作日完成)。
6.送达:市卫生局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批复(1个工作日完成)。
简易流程图:市卫生局窗口受理后送审(3个工作日)---→市卫生局医政科初审(3个工作日)---→市卫生局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 ---→市卫生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 ---→办结及制证(2个工作日)
十二、延续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到市卫生局提出审查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延续申请程序同首次办理程序。
附件: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江西省医疗广告审查表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式
附件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号
医疗机构 第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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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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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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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卫生 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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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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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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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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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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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 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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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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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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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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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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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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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媒体类别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他---------- |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
秒 |
提交申请 材料目录 |
1、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附后,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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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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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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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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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医 疗 广 告 成 品 样 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受理号_________
广告主情况 |
第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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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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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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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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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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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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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媒体种类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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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
(医疗机构盖章) (审查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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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文本书一式二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后,本文书一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影视脚本格式
医院:
时间: 秒
镜头 |
时间 |
画面说明 |
背景音乐 |
配音 |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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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文案格式
医院:
时间: 秒
时间 |
声音 |
背景音乐 |
配音(对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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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医疗广告审核表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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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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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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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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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卫生局承办科室意见 |
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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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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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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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3
医 疗 广 告 审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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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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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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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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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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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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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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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 疗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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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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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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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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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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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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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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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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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中)医广【 】第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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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设区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南昌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洪)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