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鹰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共10项)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项目编码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1 |
市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限开展介入放射学的医疗机构及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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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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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卫生计生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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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2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公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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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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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3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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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卫生计生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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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4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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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卫生计生委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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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5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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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及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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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逐级提出设置申请:(一)病床在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和临床检验中心向省卫生厅申请;(二)病床在100—300张的医疗机构及一级专科医院向地(市)卫生局申请;(三)病床在100张以下和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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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生计生委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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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7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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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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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8 |
行政许可 |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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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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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09 |
行政许可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 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部长令第45号)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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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卫生计生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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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000WJ-XK-001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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